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高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履行“把方向、管大局、抓班子、带队伍、作决策、保落实”的主体责任。高等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力量。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从创建陕北公学到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发展道路,建立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体系。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对高等教育领导进行了艰辛探索、曲折发展和丰富实践,创立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了对民办高等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实现了党对高等教育的全面领导。实践证明,党的全面领导是我国高等教育最为鲜明的特色,也是最大的制度优势,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党对高等教育全面领导具有历史实践性
我国高等教育主要由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成。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其形成过程经历了从初步探索到法制化的历史实践过程。新中国刚成立,政务院颁布《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全国高等学校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统一领导为原则”,对旧中国接管高等学校实行由思想进步教职员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临时管委会)制度,建立了国家统一领导及临时管委会领导体制。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通过《高等学校暂行规程》,明确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采取校(院)长负责制”,对学校的一切重大事务有决定权,学校党组织仅起政治核心作用。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要求“在一切高校中,应当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制”,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明确了高校党委作为学校工作的领导核心地位。1961年,中共中央发布并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通称“高校六十条”,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71年4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通过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提出高校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下的革命委员会制。1978年,教育部颁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高等学校的党委会,是中国共产党在高等学校中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讨论并颁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提出要“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1989年,中央在《关于当前高等学校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高等学校仍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我国高等学校的根本领导体制。1990年,中央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6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党内法规形式确立了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5年、2018年进行两次修订)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014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明确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民办高等学校也必须加强党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民办学校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是: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中外合作办学也必须加强党的领导。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中党的建设工作文件,明确要求中外合作办学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目前,实现了党在高等教育机构组织设置全覆盖,为实现党对高等教育全面领导奠定组织基础,为新时期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工作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提供了重要遵循。
党对高等教育全面领导具有科学法定性
中国共产党通过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实现对普通高等学校全面领导。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是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符合中国国情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是高校深化改革、内涵发展、维护稳定的必然要求,有效解决高校内部冲突问题,实现价值理性的合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科学性统一。同时,这一制度被写进《高等教育法》,以国家法律形式予以固化,为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证。通过加强党对高等教育全面领导,主要取得四个方面成就:一是始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新中国成立70年高等教育发展在曲折中前进、在探索中发展,扎根中国大地办学,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始终做到“四个服务”,高校成为党领导的坚强阵地。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党的组织,配备党的领导干部,发挥政治核心功能。二是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大学制度。各高校基本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探索出具有鲜明特色的大学内部治理框架,厘清了党委行政领导关系、权责范围、运行机制,为实现高校内部治理现代化提供根本遵循。三是推动了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实现规模扩张和质量提升同步发展,先后实施了“重点大学建设”“211工程”“985工程”“2011计划”“双一流”建设等重大工程,培养了数以亿计的高级专门人才,创造了半数以上科技创新成果,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成为文化发展和人文交流的重要平台和通道,正在向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目标迈进。四是维护了高校和谐稳定。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高校稳定就没有整个社会稳定。加强党对高等教育全面领导,建立完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打造完善工作平台,着力创新工作机制,选好配强工作力量,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挑战,有效解决改革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基本实现高等教育战线稳定,为维护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做出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70年,党领导高等教育有着波澜壮阔的生动实践、取得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党对高等教育全面领导,才能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党对高等教育全面领导具有发展创新性
时代是创新之母、实践是发展之基。立足新时代,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领导高等教育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发展,需要把握好四个关键点:一是要把党的组织建设“强”。高校各级党组织是党在高等学校执政的组织基础。离开各级党组织,党是无法对高校实现全面领导。要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准确把握高校特点和实际,聚焦短板和薄弱环节,完善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创新基层党建平台和抓手,提升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激发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领导力和号召力,全面提升党建工作质量。二是要把党政关系处理“好”。党政关系是高校内部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关系之一。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明细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权责范围、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落实机制,要规范党委书记和校长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权责明晰、协调配合、高效运行。三是要把领导干部选配“硬”。一个好班子、一个好干部,是带动一个高校事业发展的动力源。按照新时代好干部标准选好配强高校领导班子,把握好“政治家”和“教育家”的双重要求,从注重选拔向注重培养转变,搭建培养培训平台和机制,整体提升高校领导人员政治修养、执政本领、领导艺术。四是要把改革发展办“实”。加强党对高等教育领导的最终目的是推动发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不能有半点虚,耽误改革发展是要命的。要创新党领导高等教育的方式,统筹运用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把握世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把握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特征和规律,科学制定高等教育发展战略规划,提出科学的改革思路和发展举措,以钉钉子精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加快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和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步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高等教育力量。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高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履行“把方向、管大局、抓班子、带队伍、作决策、保落实”的主体责任。高等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力量。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从创建陕北公学到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发展道路,建立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体系。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对高等教育领导进行了艰辛探索、曲折发展和丰富实践,创立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了对民办高等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实现了党对高等教育的全面领导。实践证明,党的全面领导是我国高等教育最为鲜明的特色,也是最大的制度优势,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党对高等教育全面领导具有历史实践性
我国高等教育主要由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成。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其形成过程经历了从初步探索到法制化的历史实践过程。新中国刚成立,政务院颁布《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全国高等学校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统一领导为原则”,对旧中国接管高等学校实行由思想进步教职员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临时管委会)制度,建立了国家统一领导及临时管委会领导体制。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通过《高等学校暂行规程》,明确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采取校(院)长负责制”,对学校的一切重大事务有决定权,学校党组织仅起政治核心作用。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要求“在一切高校中,应当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制”,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明确了高校党委作为学校工作的领导核心地位。1961年,中共中央发布并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通称“高校六十条”,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71年4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通过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提出高校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下的革命委员会制。1978年,教育部颁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高等学校的党委会,是中国共产党在高等学校中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讨论并颁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提出要“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1989年,中央在《关于当前高等学校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高等学校仍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我国高等学校的根本领导体制。1990年,中央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6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党内法规形式确立了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5年、2018年进行两次修订)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014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明确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民办高等学校也必须加强党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民办学校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是: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中外合作办学也必须加强党的领导。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中党的建设工作文件,明确要求中外合作办学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目前,实现了党在高等教育机构组织设置全覆盖,为实现党对高等教育全面领导奠定组织基础,为新时期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工作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提供了重要遵循。
党对高等教育全面领导具有科学法定性
中国共产党通过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实现对普通高等学校全面领导。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是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符合中国国情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是高校深化改革、内涵发展、维护稳定的必然要求,有效解决高校内部冲突问题,实现价值理性的合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科学性统一。同时,这一制度被写进《高等教育法》,以国家法律形式予以固化,为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证。通过加强党对高等教育全面领导,主要取得四个方面成就:一是始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新中国成立70年高等教育发展在曲折中前进、在探索中发展,扎根中国大地办学,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始终做到“四个服务”,高校成为党领导的坚强阵地。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党的组织,配备党的领导干部,发挥政治核心功能。二是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大学制度。各高校基本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探索出具有鲜明特色的大学内部治理框架,厘清了党委行政领导关系、权责范围、运行机制,为实现高校内部治理现代化提供根本遵循。三是推动了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实现规模扩张和质量提升同步发展,先后实施了“重点大学建设”“211工程”“985工程”“2011计划”“双一流”建设等重大工程,培养了数以亿计的高级专门人才,创造了半数以上科技创新成果,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成为文化发展和人文交流的重要平台和通道,正在向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目标迈进。四是维护了高校和谐稳定。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高校稳定就没有整个社会稳定。加强党对高等教育全面领导,建立完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打造完善工作平台,着力创新工作机制,选好配强工作力量,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挑战,有效解决改革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基本实现高等教育战线稳定,为维护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做出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70年,党领导高等教育有着波澜壮阔的生动实践、取得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党对高等教育全面领导,才能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党对高等教育全面领导具有发展创新性
时代是创新之母、实践是发展之基。立足新时代,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领导高等教育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发展,需要把握好四个关键点:一是要把党的组织建设“强”。高校各级党组织是党在高等学校执政的组织基础。离开各级党组织,党是无法对高校实现全面领导。要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准确把握高校特点和实际,聚焦短板和薄弱环节,完善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创新基层党建平台和抓手,提升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激发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领导力和号召力,全面提升党建工作质量。二是要把党政关系处理“好”。党政关系是高校内部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关系之一。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明细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权责范围、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落实机制,要规范党委书记和校长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权责明晰、协调配合、高效运行。三是要把领导干部选配“硬”。一个好班子、一个好干部,是带动一个高校事业发展的动力源。按照新时代好干部标准选好配强高校领导班子,把握好“政治家”和“教育家”的双重要求,从注重选拔向注重培养转变,搭建培养培训平台和机制,整体提升高校领导人员政治修养、执政本领、领导艺术。四是要把改革发展办“实”。加强党对高等教育领导的最终目的是推动发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不能有半点虚,耽误改革发展是要命的。要创新党领导高等教育的方式,统筹运用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把握世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把握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特征和规律,科学制定高等教育发展战略规划,提出科学的改革思路和发展举措,以钉钉子精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加快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和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步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高等教育力量。
(作者杜彬恒系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党委办公室信息督办科科长。本文系西南大学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基地项目“改革开放以来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政策演变和发展趋势”(项目编号:18SWUDJJD16)阶段性成果。)